规章制度

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
2015-06-19 15:26  

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

安工大[2001]36号

   实验人员(实验教师和在实验中心工作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价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风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为了激励实验人员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实验教学工作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风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状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学年度总结性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力求评价准确、科学。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考核结果与职务评聘、校内分配、工资晋升和评优奖励挂钩。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一)实验人员考核由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科研工作考核、其它工作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组成。

   (二)实验人员学年度考核实行综合积分制。综合积分由思想政治表现综合分、实验教学工作综合分、实验管理工作综合分、科研工作综合分、其他工作综合分组成。

   (三)实验人员学年度工作量由实验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改革工作量)、实验管理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它工作量组成。

(四)实验人员实行坐班制,每人一学年度定额工作量为1680小时(不含对外服务如培训、科研、实验、维修、劳务等有报酬的工作量),其中业务工作量为1440小时,折合额定工作量(标准)为:

   教授及相当人员:288标时/人年

   副教授及相当人员:264标时/人年

   讲师及相当人员:240标时/人年

   助教及相当人员:216标时/人年

   三、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办法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四、实验教学工作考核

   (一)实验教学工作量考核

   1、凡承担专科及以上(含夜大、函授)学历教育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为准),均计入实验教学工作量。

2、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1。

3、实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教学改革工作量考核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三)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

   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是指实验人员在考核学年度内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的质量,是考核实验教学工作的重点。

   1、考核内容

   (1)执行《教学工作细则》及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和《实验室规则》情况。

   (2)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情况。

   (3)实验教学方法改革情况。

   (4)备课、审阅学生预习报告情况。

   (5)讲授、指导实验情况。

   (6)批改实验报告(应全部批改)情况。

   (7)考试考查及评分情况。

   (8)专家考察及相关理论课程主讲教师评价情况。

   (9)学生评价情况。

   2、考核等级

   (1)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2)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应控制在实验人员总数的15%以内。

   (3)凡在考核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可定为优秀,并可不计入15%优秀的指标以内,其人数也不作为所在单位计算15%的基数:

   ①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

   ②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者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③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者。

   (4)凡在考核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优秀等级的比例:

   ①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课程,直接从事该实验课程教学的实验人员的实验教学工作质量等级为优秀的比例可按50%核算,其实验人数不作为所在院(系、部)计算15%的基数。

   ②前三个学年度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级连续优秀,当学年度考核仍为优秀的,可不占15%的指标,也不作为所在单位计算15%的基数。第五学年度仍为优秀的,占用本单位15%的指标。

   (5)执行上述(3)、(4)两条后,无论何种情况,直接从事该门课程教学的实验人员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总比例不得超过50%。

   3、考核方式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实验管理工作考核

   (一)主要考核内容:

   1、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2、出勤、坐班情况;

   3、实验场所安全、卫生情况;

   4、管理设备的数量及设备完好率情况;

   5、购置设备情况

(二)考核办法见附件。

(三)实验管理工作量的审核工作由教务处和资产处负责对口审核。

六、科研工作考核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七、其它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其它工作是实验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等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编写、修改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翻译实验工作资料;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作学术报告等。

   (二)其它工作量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实验人员的其它工作量在性质上等同于“教师工作量”。

   (四)考核方式

   采用记实方式进行考核,不评定考核等级。如实将上述方面的工作情况及相应的实验工作量记入实验人员考核表;由实验中心初审;院(系、部)审核,报有关部门复核认定。

  八、管理工作考核

   (一)管理工作考核主要是指确定院(系、部)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的管理工作的考核等级。

   (二)考核等级

   1、管理工作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优秀等级应控制在15%以内。

2、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的管理工作考核等级,由院(系、部)考核小组确定。

  九、综合考核结果

   (一)综合考核结果是指对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实验教学工作(含教学改革工作)、实验管理工作、科研工作、其它工作等进行全面考核后综合确定的考核等级。

   (二)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三)实验人员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产生办法。

1、按“实验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主要工作实绩测评办法”计算综合积分,并按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高产生。实验人员主要工作实绩测评办法按“教师主要工作实绩测评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即:实验教学工作量(综合分)对应教学工作量(综合分);其它工作量(综合分)对应教师工作量(综合分);思想政治表现综合分,科研工作综合分分别相对应。

   2、综合考核结果被确定优秀等级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学年度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与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必须有1项为优秀,其他各项考核结果均在良好以上;

   (2)当学年度实验教学工作积分,不低于所在实验中心人员实验教学平均积分的2/3;

   (3)当学年度科研工作积分,不低于3分。

   (4)实验常规管理工作效果显著。

   十、考核方法

   (一)实验人员考核每学年度(学年:第一学期从8月1日起,第二学期到7月31日止)进行一次。

   (二)自我考评。

在学年结束时,实验人员应按照考核的内容与要求,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存业务档案)和《安徽工业大学教辅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存人事档案),如实报告一学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各方面工作情况。

   (三)述职交流

   实验人员应参加所在实验中心组织的考核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进行述职。

   (四)实验中心考核

   1、组织全体人员对被考核者进行民主测评。

   2、核算综合积分。

   3、写出考核评语。

   4、提出实验人员分项考核等级和综合考核等级。

   (五)院(系、部)审定

   1、院(系、部)考核小组对实验人员考核内容、民主测评、综合积分、评语,应逐项进行核定、审定,并分别确定其分项考核等级、综合考核等级。

   2、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的考核评语、分项考核等级、综合考核等级,由院(系、部)考核小组填写和确定。

   3、院(系、部)填写实验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

   4、院(系、部)应采用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如:综合积分、分项考核等级、综合等级)通知本人。

   十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院(系、部)成立由院(系、部)院长(主任)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为成员的实验人员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人员考核工作。

(二)各实验中心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的考核小组,在所属院(系、部)考核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各院(系、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组成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处、资产处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实验人员考核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实验人员考核工作给予指导,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实验人员考核材料的归档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二、附则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也不作为所在单位参加考核的实验人员基数,但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未参加考核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4)。

   1、在读定向研究生(脱产学习)。

   2、在学年度内脱产进修或做国内外访问学者超过一个学期的。

   3、当学年内已调出本院的。

   4、当年7月份报到的新教师。

5、调入本院不足一个学期的。

(二)非实验教学的教辅人员及实验工人随同实验人员,参照学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附件1

       实验人员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主要工作实绩测评办法

一、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本、专科生(含夜大、函授)实验教学工作量(A1)

   1、实验教学工作量包括从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实验到实验结束工作的实验教学全过程的工作量。

   2、教学实验指导工作量A1(标时):

   A1=实际完成教学实验计划学时数×学生人数×实验类型系数K×重复实验系数KC

   (1)实验类型系数K,按实验难度和工作量将实验分为四类(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Ⅰ类:计算机实验(含计算机实习)K=0.03~0.033(计算机专业实验取上限,其他取下限)

   Ⅱ类:基础和技术基础实验(含电子电路实习)K=0.04

   Ⅲ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含化学实验、强电实验)K=0.05

   Ⅳ类:涉及1200℃以上高温实验K=0.08

   (2)实验重复系数KC(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KC=1.0(一次开出一个班);

   KC=1.5(一次开出半个班);

   KC=2.0(一个班分三次开出);

   KC=2.5(只有两台设备;一次每组不超过4人,一个班需开4~4.5次);

   KC=3.0(只有单台设备,一次每组不超过6人,一个班需开5.5~6次)。

(3)实验课部分内容属课堂讲授的工作量,另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有关教师讲课工作量计算方法同样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二)非教学计划内学生上机指导工作量A2(标时)

   A2=回收机票数÷80。

    1、学生购置机票每张1.50元,上机时收取学生每张机票退款1.00元,学生实际支付每张机票0.50元。

   2、学生凭票上机,每张机票上机2小时。

   (三)协助指导本科结业和协助指导研究生实验工作量A3(标时)

   A3=指导教师工作量的5%至10%+等额的补贴工作量

   该项工作根据有关指导教师的要求而承担,具体由指导教师提出并与实验人员协商后,经所在院(系、部)审核确定。指导教师划拨出的工作量应从其本人的指导工作量中扣除。补贴工作量应与划拨工作相量关联。

(四)课程内所含实验确需课程教师参加指导的实验,须由所在院(系、部)事先报经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师参加实验指导的工作量,以实际参加指导的计划实验学时50%为基数,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另行计算(记作A4)。具体参加指导的实验学时数以所在的实验中心考勤记录为准。

(五)实验教学改革工作量A5(标时)

   已列入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按教师考核办法中教学改革工作量办法计算。

   (六)实验人员承担的教师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计算,计作A6。

   (七)设备材料管理工作量,按实验中心核算,给予补贴120标时(教学工作量),具体由中心分配,计作A7。

(八)实验教学工作量A=A1+A2+A3+A4+A5+A6+A7

(九)实验教学工作综合分记分办法与教师教学工作综合分记分办法相同。即:J=(A/10)×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级系数。其中:实验教学工作质量等级考核分别是优秀:1.2;合格1.0;不合格0.5。

二、实验管理工作量考核分计算办法

   (一)常规管理工作量考核分B

   1、计算办法

B(考核分)=额定工作量÷10×30%×(额定编制数÷实验实际人数)

2、各院(系、部)在所属实验中心常规管理工作量考核分的总量以内,根据实验设备管理具体分工、管理难度和完成情况,可在总量40%的幅度以内进行适当调整。

   3、考核要求及办法

   (1)坚持八小时坐班,遵守实验各项规章制度,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

   (2)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若因违章造成严重事故者、无故未能按时完成所承担教学实验工作经查实扣除该项得分。因疏于管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除扣除该项得分外,另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保持实验场所环境卫生,若在卫生检查时一次不合格扣1分。

   (4)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等的领用、验收、建帐、建卡手续完备,帐、卡、物相符;不完备、不相符的扣1分(管理设备数量由各单位自行分配平衡)。

(5)考核设备完好率。完好率<80%,每降低1%扣0.5分;完好率>90%,每提高1%加0.5分。

   (二)购置设备工作量考核分C

   C(考核分)=设备购置经费额×0.1分/万元

   (三)上述两项只计入实验教学工作量考核分,不列入计算实验教学超课时津贴的范围。

(四)兼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补贴,与教师兼任管理职务补贴办法相同。

三、实验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一)凡有教师考核办法中有关科研工作记分的项目,均按该办法中相应记分办法计算科研工作综合分(记作K)。

   (二)开发实验装置的科研记分

   经教务处批准的新开发的实验装置,完成开发任务(含编写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在教务处和资产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科研记分。

   开发实验装置科研记分=开发经费额×3分/万元。

四、其他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记分

   (一)计算办法

   1、制(修)订实验中心建设规划,按10标时计。

   2、编写、修改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经教务处批准,在印刷使用的当学年度按每万字10标时计。

   3、翻译对实验工作和实验教学具有参考价值的实验工作资料,按每万字3标时计。

   4、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以实验中心的讨论记录为准),按每半天0.5标时计。

   5、经教务处批准的开发实验项目(含编写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在教务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科研记分。开发实验项目科研记分每项2分。

6、作学术报告(以科研处登记的为准),按每次4标时计,重复的每次计1标时。

   (二)在上述项目中,如属集体完成的,其工作量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不得重复计算。

   (三)在上述项目中,第1~5项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第6项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认定。

   (四)其他工作量不计入实验教学工作量。

   (五)其他工作量可按“教师工作量记分办法”计算其他工作量综合分(记作T)。

关闭窗口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湖东路59号 邮编:243002
电话:0555-2311879 传真:0555-2311879 email:ahkl@ahut.edu.cn